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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强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775307964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石阡县泉都街道高楼村洞沟【石阡县城北工业园区冷链物流园1号楼(泉都街道新场村)】 【一照多址企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4
(2025)赣0483民初1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仙城石材有限公司
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庐山市人民法院
2
2023-06-29
(2023)黔0623民初11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陈**
石阡县人民法院
3
2020-09-23
(2019)黔27民初1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思南县宇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x**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9-23
(2019)黔27民初1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石***,郭**,向**,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贵州省思南县宇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12-26
(2019)黔27民初1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思南县宇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x**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12-26
(2019)黔27民初1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石***,郭**,向**,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贵州省思南县宇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9
2021-12-24
(2021)闽0128民初5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5
2020-09-30
(2019)黔27民初1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思南县宇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2025]253号
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4月至2024年6月开展殡葬基本服务过程中,未执行(石价字﹝2012﹞13号)(石发改复﹝2016﹞9号)(石发改复﹝2024﹞11号)文件中政府规定的殡葬服务基本项目及收费标准,而是采取自立收费项目方式,在提供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过程中,以“环保纸垫”“寿垫”“垫子”名义按50元/户和160元/户标准,违规向逝者家属收取火化垫费用。经核算,当事人在2015年4月至2024年6月收取了3182户,475570元(其中收取305户50元的环保纸垫,2877户160元的寿垫或垫子)火化垫费,违法所得总计4755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经营地址; 2.《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新开展殡葬服务收费检查情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情况及听取当事人对责令退款的意见; 4.《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文件、石阡县发改局《关于<关于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国相关收费标准给予明确的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费行为的依据及追溯时限; 5.原石阡县物价局《关于对石阡县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及公墓墓穴价格的批复》(石价字﹝2012﹞13号)、石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石发改复﹝2016﹞9号)和《关于对石阡县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及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的通知》(石发改发﹝2024﹞11号)、石阡县发改局2025年2月14日专门下发给石阡县望城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文件,证明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6.当事人2015年至2024年财务结账单据影印件3182张(证据提取单17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环保纸垫”“寿垫”“垫子”等火化垫费用的事实及金额; 7.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5﹞205号)文件,证明当事人因违规收取工本费、预约费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事实以及不宜追缴的依据; 8.原(石市监处罚﹝2025﹞115号)卷宗资料,证明案件的连贯性。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23.77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37785.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石市监处[2025]115号
经查,经查,原石阡县物价局在2012年9月下发《关于对石阡县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及公墓墓穴价格的批复》(石价字[2012]1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殡葬服务基本项目收费标准(政府定价):1.遗体火化(平板炉)360元/具(备注:水尸、腐尸等每具加收50元,国家法定假日每具加收100元),2.灵车接运遗体(10公里以内单程)150元/具(备注: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3.人工抬运遗体(5层楼以下、200米以内)150元/具(备注:5层楼以上含5层不乘电梯每层加收10元,200米以外每超100米加收10元),4.遗体接运车消毒25元/辆,5.骨灰寄存80元/盒、年(含工本费),6.骨灰临时寄存20元/盒、月(15天内不收,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含工本费),7.小灵堂租用(150平方米)300元/天(备注:含灵堂服务、换气扇、饮水机(不含水)、玻晶馆、礼簿桌、电香烛、祭品供桌、跪垫、凳子40把,(不含麻将凳)、大功率风扇2台、音响、书写“挽”或“奠”字)。文件规定了殡仪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2016年4月6日,石阡县发改局印发《关于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石发改复[2016]9号)文件,只是将遗体火化费提高到平板炉510元/具,捡灰炉750元/具,其他的收费标准与(石价字[2012]13号)文件不变。2024年6月14日,石阡县发改局印发《关于对石阡县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及公益性墓穴价格的通知》(石发改发[2024]11号)文件规定收费基本标准:1、遗体接运费为360元/具/次,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2、遗体火化费平板炉510元/具/次、捡灰炉750元/具/次;3、吊唁厅出租300元/天(160平方米内);4、遗体存放200元/天;5、骨灰寄存80元/盒/年,临时寄存20元/盒/月,都含工本费。并明确(石价字[2012]13号)(石发改复[2016]9号)自动废止。2025年2月14日,石阡县发改局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我县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事项及标准:1、遗体接运费为300元/具/次(备注1.接运:基本运距为往返20公里,超出20公里,每公里加收2.5元)2.遗体火化费平板炉380元/具/次、捡灰炉645元/具/次;3、遗体存放50元/天;4、骨灰寄存80元/盒/年,临时寄存10元/盒/月,都含工本费。其他的收费与(石发改发[2024]11号)文件不变。 但当事人在2012年9月至2024年10月开展殡葬基本服务过程中,未执行(石价字[2012]13号)(石发改复[2016]9号)(石发改复[2024]11号)文件中政府规定的殡葬服务基本项目及收费标准,而是采取“自立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火化证工本费”、“火化垫费”、“接运逝者遗体时距离重复计算”、“夜间接运或者预约接运费”、“夜间火化或预约火化费”等名义向逝者家属收取相关费用,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经核算,当事人2012年9月至2024年6月,以20元/本的标准,违规收取了4417户逝者家属的火化证工本费共计89100元;2015年4月至2024年6月,以50元/张或1
罚款28.983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89835.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