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雪玲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雪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FLXDA0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县刀坝镇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2024]3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中,当事人只能向本局提供部分产品的进货单据,不能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进销货台账等材料,无法完全查清购进时间、购进数量、销售数量以及供货商情况等相关有效信息,故以当事人告知购进数量及现场检查发现的产品数量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具体信息如下:
(1)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5号),1对/板,数量:10对,生产日期:2020-08,有效期:10年,销售价:5.00元/对,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单类货值金额为5.00×10=50元;
(2)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5号),3粒/板,数量:76板,生产日期:2023-02,有效期:10年,销售价:6.00元/板,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单类货值金额为6.00×76=456.00元,进货数量为80板,销售了4板,违法所得为6.00×4=24.00元;
(3)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7号),3粒/板,数量:38板,生产日期:2023-02,有效期:10年,销售价:6.00元/板,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单类货值金额为6.00×38=228.00元,进货数量为40板,销售了2板,违法所得为6.00×2=12.00元;
(4)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7号),1对/板,数量:10对,生产日期:2022-12,有效期:10年,销售价:5.00元/对,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单类货值金额为5.00×10=50.00元;
(5)天朝迎宾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数量:12瓶,销售价:68.00元/瓶,产品标准号:GB/T26760,生产许可证:SC11552038202085,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集团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单类货值金额为68.00×12=816.00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1600.00元,违法所得为3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事实及产品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2: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153号)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数量、价格等信息。
证据材料3:印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事实及产品价格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事实及产品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材料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7:鉴定证明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事实。
证据材料8:投诉函1份。证明对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