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丰鸿茂名烟名酒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都叶青 |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2MA1PJMBQ8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谐路10-4号、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5〕0124号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CUVèE DU VIGNERON品牌红酒属于进口食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上述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于无中文标签食品。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述的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