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祥慧园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吉祥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D6AG8X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公园B区2号楼1楼101-110室2楼101-1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1
(2024)浙0602民诉前调91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
绍兴市祥慧园餐饮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市监处罚﹝2025﹞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在淘宝店铺下单100包食品接触用纸(花纸),每包100张,1月10日当事人收到这批食品接触用纸(花纸)。当事人于签收该批食品接触用纸后,先使用10包用作拍摄宣传照和试制菜品,后投入餐饮使用。该批食品接触用纸主要用于制作“干炸臭豆腐”,主要起到吸油的作用,此外也有装饰的作用。在签收该款食品接触用纸至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期间,即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当事人共售出使用食品接触用纸(花纸)的“干炸臭豆腐”共18份,单价销售额共计1044元人民币。上述食品接触用纸,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检测,按标准判定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接触用纸(花纸)制售“干炸臭豆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4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以上罚没款合计1104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接触用纸(花纸)制售“干炸臭豆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4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以上罚没款合计11044元。
10000.00元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