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美意佳食品自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剑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30MA5P2URA5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平乐县源头镇玄武村委车田村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G161161号
2023年07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乐县源头镇玄武村委车田村的平乐县美意佳食品自选超市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3袋御膳香?太平米饼、2袋御膳香?太平米饼(紫薯)、7瓶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和2瓶中沃?体质能量维生素饮料已经超过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当日经我局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于2023年07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及提取相关证据。
经查2023年07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乐县源头镇玄武村委车田村的平乐县美意佳食品自选超市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御膳香?太平米饼、御膳香?太平米饼(紫薯)、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和中沃?体质能量维生素饮料等4个品种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具体品种、数量、金额如下“①御膳香?太平米饼3袋,销售价是10.0元/袋、 ②御膳香?太平米饼(紫薯)2袋,销售价是10.0元/袋 、③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7瓶,销售价是4.0元/瓶、④中沃?体质能量维生素饮料2瓶,销售价是5.0元/瓶。”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销售价计算的总货值是88.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本案中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07月05日,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 2023年07月05日,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G008号)及财物清单(平市监财字〔2023〕G008号)各1份,证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及扣押财务情况并告知了其享有的权利与救济途径;
3. 2023年07月05日,证据提取单9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扣押该超市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 2023年07月05日,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实现场检查事实情况;
5. 2023年07月05日,平乐县美意佳食品自选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的事实;
6. 2023年07月05日,平乐县美意佳食品自选超市经营者莫剑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7. 2023年07月18日,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剑球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案件调查情况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较少,且当事人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以上案情,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袋御膳香?太平米饼、2袋御膳香?太平米饼(紫薯)、7瓶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和2瓶中沃?体质能量维生素饮料;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