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平南镇黄连凤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连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21MA5MD5CB7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南县平南镇平马路环城高中旁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147号
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何金玲、潘延平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平南县平南镇黄连凤杂货店[注册号:450821600334157;名称:平南县平南镇黄连凤杂货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平南县平南镇平马路环城高中旁边;经营者:黄连凤;注册日期:2012年01月18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卷烟、雪茄烟、罚没烟草制品、日用品、日用杂品、文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黄连凤,女,汉族,群众,1972年3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0318****,住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湴塘屯33号,联系电话:1373756705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平南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平南县平南镇平马路环城高中旁边的平南县平南镇黄连凤杂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门口左侧收纳箱发现有待售的22个品种共149包的烟草制品,具体品种和数量如下:1、中华(硬)10包;2、黄金叶(金满堂)12包;3、真龙 (起源) 21包;4、黄金叶(乐途)10包;5、真龙(冰境)10包;6、云烟(紫) 10包;7、黄鹤楼(硬金砂)14包;8、真龙(海韵)12包;9、芙蓉王(硬)5包;10、真龙(致青春)5包;11、84软盒(玉溪)7包;12、云烟(硬云龙)4包;13、利群(长嘴)4包;14、真龙(鸿韵)4包;15、红河(软99)4包;16、娇子(X)4包;17、真龙(凌云)4包;18、七匹狼(纯境)4包;19、双喜(软经典)2包;20、红塔山(硬传奇)1包;21、白沙(硬精品三代)1包;22、真龙(美人香草)1包。该店现场未能提供该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6年3月17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黄连凤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者黄连凤于2012年01月18日在平南县平南镇平马路环城高中旁边开设平南县平南镇黄连凤杂货店,从事食品、日用品等销售活动。从2026年1月5日起,当事人在没有办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当事人从平南县其他的烟摊购进中华(硬)卷烟等22个品种的烟草制品,摆放在该店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购进中华(硬)卷烟等22个品种共计345包价值6545.00元的烟草制品,对外销售了黄金叶(金满堂)卷烟等20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共196包,获得销货款3631.00元,获得利润254.50元。余下中华(硬)等22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共计149包按进货价计算共价值3168.50元的烟草制品尚未售出。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为6799.50元,违法所得为254.50元。
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0日制作的举报登记表(编号202601-04)1份,证明查办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来源。
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
3、2026年3月10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真实性。
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截至2026年3月10日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和黄连凤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6、2026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黄连凤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平南县平南镇黄连凤杂店购进、销售烟草制品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7、行政执法记录照片8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进行询问调查的真实性情况。
8、《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或提供者签名确认。
案件性质:
本办案机构认为,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经营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而本案当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4.50元,上缴国库;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6799.50元的28%罚款,即罚款1903.86元,上缴国库。
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2158.36元,上缴国库。
1903.86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2
平市监处罚〔2024〕335号
经查,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者黄连凤于2012年01月18日在平南县平南镇平马路环城高中旁边开设平南县平南镇黄连凤杂货店,从事食品、日用品等销售活动。从2024年6月15日起,当事人在没有办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当事人从平南街道其他的烟摊购进真龙(起源)卷烟等23个品种的烟草制品,摆放在该店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购进真龙(起源)卷烟等23个品种共计310包价值5085.00元的烟草制品,对外销售了真龙(起源)卷烟等23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共130包,获得销货款2251.00元,获得利润159.00元。余下真龙(起源)等23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共计180包按进货价计算共价值2993.00元的烟草制品尚未售出。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为5244.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9.00元,上缴国库;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5244.00元的28%罚款,即罚款1468.32元,上缴国库。
1468.32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