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荻田宏斌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宏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DGA9R9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浮屠镇荻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当事人自称,2024年底,因乐某欠当事人的钱,拿8瓶“海之蓝”酒和8瓶“天之蓝”酒来抵账,当事人分别以120元/瓶和280元/瓶的价格抵账,摆放在经营场所柜台上,分别以抵账价120元/瓶和28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未销售,剩下“海之蓝”酒8瓶和“天之蓝”酒8瓶仍摆放在柜台上销售。12月24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认定上述8瓶“海之蓝”酒和8瓶“天之蓝”酒是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不能提供该批假酒供货方身份信息、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不能说明提供者,无法证明该批假酒的合法取得,可查实的违法经营额为3200元。
另查,2024年底,当事人购进“海之蓝”和“天之蓝”酒时,没有按规定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凭证。2025年12月25日,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海之蓝”和“天之蓝”酒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截止目前,当事人仍没有提供。...[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酒8瓶、“天之蓝”酒8瓶;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