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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咸澄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5347060643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绿城中央公园1号楼1-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安市监处[2024]164号
经查明: 一、当事人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名称:贵州兴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绿城中央公园1号楼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咸澄,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成立日期:2015年07月22日,发证机关: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2383-2024,单位名称:贵州兴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4年10月08日,发证日期:2020年10月09日,发证机关: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与贵州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瓮安县景美时代广场小区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期限从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维护保养金额每年为:¥121680.00元,维护保养电梯台数为:39台,维护保养每月2次,每台电梯每年维护保养金额:¥3120.00元,平均每台电梯每次保养金额为:¥130.00元; 三、锦美时代广场6栋、7栋共4台电梯,电梯的出厂编号分别为150300912、150300915、150300914、150300913,该4台电梯是从2024年5月1日起6栋电梯发生火灾后,由于线路原因造成五方通话故障,由于报价、材料等物业与维保公司协商不一致,造成此4台电梯五方通话一直未修理。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于5月4日、5月19日、6月3日、6月18日、7月3日对这4台电梯共进行了5次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在这5次维护保养记录中,第18项“轿门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的检查结论为“√”(检查结论说明:“√”,确认正常),使用单位意见均未填写确认,此4台电梯从故障至案发日,所产生的维保费用为130*5*4=2600元,故违法所得为2600元; 四、当事人在完成维护保养工作后,将其维护保养情况发在锦美电梯交流群中或者锦美联系人兰洁微信中,并在其公司自制的电梯故障维修台帐中记录维保情况,记录时间从2024年6月23日至7月3日,共记录12次,但其内容中未记录6栋、7栋五方通话故障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发现违法情况的事实; 3.维护保养工熊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7份,电梯维保信息卡复印件1份,证明熊飞为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工人及对涉事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 4.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情况进行确认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维保记录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电梯故障维修台账复印件2份、微信记录截图43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电梯维保工作的事实; 7.当事人与贵州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锦美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罚款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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