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流芳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PPK39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F区F1-102、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3月经核准注册登记,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F区F1-102、103室从事药品销售。2025年11月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函,反映当事人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经核查,2025年2月12日,当事人在药师帮平台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店铺(配送商:乐源购旗舰店,经营企业: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由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舒伐他汀钙片(规格:10mg×28片,生产厂家/上市许可持有人: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 AstraZeneca UR Limited,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60545,批号:2312A66),共计5盒,进货价138元/盒,进货金额为690元。该批次药品入库验收后,分别于2025年2月27日销售1盒、2025年3月2日销售2盒、2025年3月16日销售2盒,现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149元/盒,销售金额共745元,获利55元。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产品“瑞舒伐他汀钙片”认定意见的函》,该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认定该药品为假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假药。
又查明,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采购涉案药品时,向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他吩等首营资料、《药品销售(复核)单》、《检测报告》和电子发票,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2月18日另外2次购进同规格同种药品,购进价格分别为120元/盒、138元/盒。综上,当事人自称并非恶意采购低价药品、不知道采购药品是假药的陈述可以采信,基于当事人“不知”是假药的事实。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中明确指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可以认定违法所得为55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提交了《情况说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5元的处罚,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