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昭信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昭信 | 注册资本:9.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DEAMAF4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罗家咀路16号君安花园6栋1-2层商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2025年9月17日武汉市江岸区烟草专卖局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罗家咀路16号君安花园6栋1-2层商7室检查,当事人被查获黄鹤楼(软珍品)0.3条、黄鹤楼(硬8度)0.2条、红金龙(硬神州腾龙)0.2条、云烟(紫)0.2条、娇子(X)0.2条、南京(炫赫门)0.3条等6种卷烟共计1.4条。该批卷烟经武汉市江岸区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烟,价值人民币348元。当事人销售卷烟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当事人的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5元。
105.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