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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兴注册资本:6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2222915178X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化工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8
(2021)冀01民终6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
辛集市鑫恒森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10
(2021)冀0181民初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
辛集市鑫恒森化工有限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3
2020-09-23
(2020)冀0181民初2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
王*
辛集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6-03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
阿拉善左旗众川染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5-02-04
(2014)巴民二初字第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
阿拉善左旗众川染料代工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1
2021-04-11
(2021)冀0181民初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与辛集市鑫恒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6-25
2019-05-07
(2019)内2921民初1250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与阿拉善左旗凯运化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05
2016-10-31
(2016)粤0605执8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佛山市南海盈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5-14
2019-01-22
(2019)兵1202民初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8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5-14
2019-01-22
(2019)兵1202民初83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8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6-11
2016-10-31
(2016)粤0605执878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与佛山市南海盈都化工有限公司、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9-08
2016-06-27
(2016)粤0605民初2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与佛山市南海区盈都化工有限公司、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7482.00元
民事案件
8
2015-06-19
2015-06-19
(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115号
巴里坤石人子化工厂与阿拉善左旗众川染料化工公司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11-18
2014-11-18
(2014)巴民二初字第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巴里坤县石人子乡第三化工厂与被告阿拉善左旗众川染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5)36号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你公司在与昌吉市盛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昌吉市绿峰管道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昌吉市理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吉荣捷运输有限公司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从这四家公司取得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一)2018年3月,你公司取得昌吉市盛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合计943563.11元,税额合计28306.88元,价税合计971869.99元。 (二)2018年5月,你公司取得昌吉市绿峰管道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454010.90元,税额合计45401.10元,价税合计499412.00元。 (三)2018年5月,你公司取得昌吉市理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275904.55元,税额合计27590.45元,价税合计303495.00元。 (四)2018年5月,你公司取得昌吉市吉荣捷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376480.01元,税额合计37647.99元,价税合计414128.00元。 经我局查证证实:你公司从上述四家公司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2049958.57元,税额合计138946.42元,价税合计2188904.99元,确认为虚开,其进项税额138946.42元不得申报抵扣。 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更正2018年5月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138946.42元,补交增值税138946.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47.32元,教育费附加4168.3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778.92元,本次检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打印件;张贵江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公路运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农行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张贵江农行卡资金流水。证实你公司取得上述四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事实。 证据2.你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缴纳明细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更正增值税申报表并补交税款的事实。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72946.87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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