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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利锋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30L01188351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敖包希热区3-3-393-B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2
(2025)内2530民初5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正蓝旗上都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正蓝旗人民法院
2
2025-01-16
(2024)内25行终101号
行政处罚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正蓝旗人民政府,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6-20
(2023)内25民终974号
追偿权纠纷
锡林郭勒盟经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4-20
(2023)内2502民初548号
追偿权纠纷
锡林郭勒盟经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5
2023-03-15
(2023)内2502民初548号
追偿权纠纷
锡林郭勒盟经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6
2022-05-18
(2022)内25民终727号
合同纠纷
庞*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5-18
合同纠纷
庞*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1-13
(2021)内2530民初1429号
合同纠纷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庞*
正蓝旗人民法院
9
2022-01-13
合同纠纷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庞*
正蓝旗人民法院
10
2021-12-27
(2021)内2530民初1429号
合同纠纷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
庞*
正蓝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7
2021-12-30
(2020)内2530执715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正蓝旗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恒耐尔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8-31
2019-01-18
(2019)内2530执恢3号之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与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616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7-28
2021-04-20
(2020)内2502民初532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锡林郭勒盟经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1
2020-09-11
(2020)内2530民初8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正蓝旗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史利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16
2020-08-11
(2020)内2502执恢42号之一
其它类型纠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锡林郭勒盟经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史利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1-05
2017-12-27
(2017)内2502执769号之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锡林郭勒盟经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11-15
2016-11-15
(2016)内2530执176号之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与韩**、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6-01
2016-06-01
(2016)内2530执176号之一
赵**与韩**、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4-06
2016-04-06
(2016)内25民终2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与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10788.70元
民事案件
10
2015-01-12
2015-01-12
(2014)蓝民一初字第18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与赵**、韩锦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蓝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2024年10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太仆寺旗晓林牛肉干店经营的正蓝旗利锋乳制品厂2024年8月15日生产的500g/袋鲜奶手工酪(不添加蔗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涉案鲜奶手工酪(不添加蔗糖)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4年8月15日共生产涉案鲜奶手工酪(不添加蔗糖)100袋,均已售出,售价10元/袋,货值共计1000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主动召回涉案批次的500g/袋鲜奶手工酪(不添加蔗糖)30袋。综上,当事人实际售出涉案鲜奶手工酪(不添加蔗糖)70袋,销售额共计700元,不包含税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700元均属于违法所得。此前,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7月25日和8月28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0元
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2
蓝市监处罚﹝2024﹞1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3
蓝市监处罚﹝2023﹞38号
1.当事人未取得黄油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黄油活动;2.当事人组织人员从事起酥油分装活动,分装后的起酥油冒充蒙古黄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3.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起酥油分装活动,分装后的起酥油包装标签标明食用方法:可作为牛奶、奶茶调味品,可煎、炸各类面食等内容;4.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牛奶条包装标签正面及背面均声称“含膳食纤维”,但未标注膳食纤维在成品中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5.当事人组织人员从事起酥油分装活动,分装后的起酥油冒充蒙古黄油,虚假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许可证编号等标签事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71.00元;3.没收生产经营的假冒蒙古黄油895袋、没收7箱(15㎏/箱)和散装的17.12㎏用于违法生产的食用油脂制品、没收蒙古黄油包装袋409个;4.罚款295450.00元
295450.00元
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