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百姓佳汇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苑继红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13U6KY7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长征路二居委0042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45号
经查:1.批号为:20241101的“保和丸”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5盒,当事人当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批号为:20240504的“保和丸”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鄂尔多斯市百姓佳渊大药房有限公司调入,共调入7盒,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调入单,当场未能提供该批次“保和丸”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
2.经执法人员查询该单位计算机系统的入库及销售记录,该单位2025年2月10日销售了批号为:20240504“保和丸”4盒,2025年2月4日销售了批号为:20240504“保和丸”1盒,2025年1月21日销售了批号为:20240504“保和丸”2盒,该批号共售出7盒;2025年2月12日销售了批号为:20241101“保和丸”1盒,2025年3月11日销售了批号为:20241101“保和丸”1盒,2025年3月27日销售了批号为:20241101“保和丸”2盒,2025年4月5日销售了批号为:20241101“保和丸”1盒,该批号共售出5盒;当事人提供了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打印件;
3.生产批号:2407128的“消痛贴膏”当事人于鄂尔多斯市百姓佳渊大药房有限公司调入,2025年1月26日调入2盒,2025年1月31日调入3盒,共计调入数量5盒,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调入单,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该批次“消痛贴膏”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
4.经执法人员调取了“消痛贴膏”入库及销售记录,入库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月31日对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4020113,规格:1.2g:2.5ml*1贴*10袋/盒,生产批号:2407128,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7日有效期至2027年06月16日的“消痛贴膏”进行了入库,共计入库5盒,于2025年02月03日销售3盒、2025年02月06日销售2盒,当事人提供了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打印件;
5.上述“保和丸”的销售价格是10元/盒,“消痛贴膏”销售价格100元/盒。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均已销售,共销售570元。涉案药品货值570元,违法所得570元。
6.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得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属于首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