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丽君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丽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WNW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溪下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4
(2025)浙0203民初1072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日用五金厂
宁波丽君日用品有限公司,邱**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4
(2024)浙0203民初5542号
合同纠纷
宁海县佳韵塑料厂
宁波丽君日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应急罚决﹝2024﹞第000302号
宁波丽君日用品有限公司1、一楼压铸车间一台压铸机和一台台钻传动部位无防护罩;2、车间内线路私拉乱接、未穿管保护,存在一般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第五十五条第一档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2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