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同星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大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C85141X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王店镇双莲中心路14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当阳市同星销售店从三峡物流园购进“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2026年6月13日,我局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7根,检验数量3根,备样数量3根存放于当阳市同心销售店收款处,单价25元/根,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内层胶管壁厚项目不符合GB 44017-2024标准要求,依据《当阳市燃气用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当阳市同星销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1根,对3根备样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当阳市同星销售店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阳市同星销售店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进货单证等证据材料。当阳市同星销售店签收了检验报告。抽检基数7根,单价25元/根,货值金额175元;当阳市同星销售店收取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购样费75元,销售1根,违法所得共1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当阳市同星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该规定,没收3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并处罚款175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175.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