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蕴林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天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4MA2G8PFJ8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北南官大道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6
(2025)浙1004民初78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陈*
朱**,余**,台州市路桥蕴林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12-31
(2025)浙1004民初78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陈*
余**,朱**,台州市路桥蕴林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9
(2025)浙1004民初78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陈*
余**,朱**,台州市路桥蕴林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路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75号
你单位(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北南官大道1号)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且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给予台州市路桥金立方美容美发会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29
2
台路市监处罚〔2023〕2426号
经查,当事人台州市路桥**会所主要从事理发及美容店服务:美甲、保健按摩、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食品、内衣、服装、化妆品零售。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仓库间发现共计8盒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的产品,该产品均为红色白色纸盒包装,纸盒包装正面为红色,均标注“PRIMIENCE”标识,红色纸盒侧面均标注:日文:染毛剂80g,红色纸盒另一侧标注产品的型号,纸盒白色一面标注中文标识,上述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的产品分别标注为:1、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1年9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30224;2、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0年11月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30224;3、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BV7的产品2盒,其限用日期为2022年5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94;4、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B7的产品2盒,其限用日期为2023年10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54;5、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V7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0年5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51887;6、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EG7的产品1盒,其限用日期为2023年10月之前,下方标注:国妆特进字J20192156。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截止2023年10月12日案发均已过期。上述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外盒均已开封,有一款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BaP13、限用日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产品系外盒已开封,且产品有使用迹象,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系于2021年9月限用日期前开封且使用的,因近日店内重新装修,管理人员疏忽,故将过期的染发膏与未过期的混放在一起了。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系从温州市购进,因年数比较久,当事人已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上述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进货价均为75元/盒,共计违法货值600元。2023年11月10日,因扣押期限届满,我局对当事人扣押的8盒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予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至2023年12月10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标注普盈丝系列染膏产品共计8盒予以没收;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