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海胜东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海胜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1MADNNP072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区丽苑小区1号楼31号营业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处罚〔2025〕102号
2025年1月20日,内蒙古海胜东方餐饮有限责 任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
内蒙古海胜东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 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 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经执法人员 核实符合减轻处罚相关要素。经案件集体讨论人员讨论决定:考 虑到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如实陈述 违法事实,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 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第十四条后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 罚。
10000.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