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胜东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海胜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1MADNNP072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区丽苑小区1号楼31号营业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处罚〔2025〕102号
2025年1月20日,内蒙古海胜东方餐饮有限责
任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
内蒙古海胜东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
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
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经执法人员
核实符合减轻处罚相关要素。经案件集体讨论人员讨论决定:考
虑到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如实陈述
违法事实,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
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第十四条后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
罚。
10000.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