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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杜菲尼洛管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泽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H6M4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区创新西路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43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6日,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上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截至本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225根,销售金额合计6736.9元,获取违法所得3067.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7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67.3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0567.3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7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67.3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0567.3元。
75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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