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古生堂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有余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401MAE085XJ5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红旗村万古组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香处罚〔2026〕2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者。……”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在从轻处罚的幅度内降低罚款金额。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