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奥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和龙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343432294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白霓镇上新街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136号
2012年4月10日,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从事药品经营,经许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注册了驻店执业药师。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未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小儿化痰止咳颗粒”1盒。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6〕10-2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5月25日,当事人驻店执业药师王素云仍不在岗,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的情况下,仍销售“罗红霉素胶囊、清热暗疮胶囊”处方药各1盒,至案发,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落实整改,销售处方药经执业药师开展处方审核,改正了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