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坪镇佳家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庭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AHQJM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保康县龙坪镇龙坪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4〕14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从吴剑民处购进5件12年和5件15年的白云边牌白酒,每件6瓶;于2023年2月5日从吴剑民处购进20件12年白云边酒,每件6瓶。当事人购进上述12年白云边白酒的进货价为380元/件,15年白云边白酒的进货价为580元/件,合计支付进货款124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后放置在门店内销售,主要是零售给附近的居民,其中12年白云边白酒标价95元/瓶,实际销售价90元/瓶,截至案发之日已销售146瓶;15年白云边白酒标价150元/瓶,实际销售价150元/瓶,截至案发之日已销售24瓶。另有4瓶12年白云边白酒和6瓶15年白云边白酒被保康县公安局扣押。上述白酒经保康县公安局调查,证实均属假冒白云边注册商标的白酒。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未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也未索取供货票据和清单,仅留存了供货人的手机号码和微信,且无法说明供货商身份信息。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假冒白云边注册商标白酒之前购进的白云边牌白酒都是从保康县城关镇的吴姓经理处进货,12年白云边酒的进货价为550元/件,15年白云边酒的进货价为830元/件。
当事人长期从事白酒经营,白云边牌白酒在当地属于常见且畅销的知名品牌白酒,当事人应准确知悉市场上流通的正品白云边牌白酒的进销货价格,但为了获取更高的销售利润,在明知涉案白酒进货价明显低于从本地供应商购进的同品牌、同规格、同包装标识白酒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销售,且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照,不能说明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也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或其它材料证明涉案白酒系合法取得的商品。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发保字〔2020〕2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属于明知而故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和第二款“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的规定,按照当事人购进涉案侵权白酒的数量和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18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罚款18000元;
二、责令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
180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