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晓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358388939XQ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4
(2024)辽01民终8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
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23
(2024)辽0113民初29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3
2020-01-14
(2020)辽01民终28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龙*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7-29
(2019)辽0113民初59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20-06-22
(2020)辽01民终2859号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05
2019-06-14
(2019)辽01民终58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4-30
2016-08-23
(2018)辽0103民初10174号
劳动争议
沈阳永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8
2018-12-07
(2018)辽01民终1129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沈阳永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谢**、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7
2018-08-09
(2018)辽0106民初1633号
劳动争议
原告才**诉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4-08
2018-04-08
(2018)辽01民终127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05-27
2017-05-25
(2017)辽0113民初198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陈**与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5-27
2017-05-25
(2017)辽0113民初198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陈**与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29
2016-09-18
(2016)辽0113民初5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志伟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9-26
2016-09-26
(2016)辽0113民初5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志伟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北市监处罚﹝2025﹞101号
2024年8月15日至9月23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台州市美诗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2-385的台扇,经抽样检验,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标准,依据《沈阳市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在复检期内,未申请复检。经查:该分公司从沈阳利瑞娜昌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标称台州市美诗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2-385的台扇4台,该产品是与供应商沈阳利瑞娜贸易有限公司联营的商品,购进价格65元/台,其中损坏两台返回供应商,抽检销售一台,销售99元/台。备样封存1台。货值金额260元,1台销售金额99元,当事人按销售金额的15%点提成作为盈利,违法所得14.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及《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00%-160%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罚款26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合计274.85元。
260.00元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2
(沈北)应急罚﹝2024﹞三大队1号
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沈北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4-12-25
3
沈北市监正不罚字(2024)29号
2024年6月13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CJ10PY24052542T1),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食用玉米淀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20日从上海寿全斋贸易有限公司以每袋2.4元的价格,购进食用玉米淀粉72袋(每袋200克),以每袋3.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采购时查验了该批次食用玉米淀粉的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5月9日,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玉米淀粉进行监督抽检,于2024年6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CJ10PY24052542T1),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于当日立即对已售出的该批次的玉米淀粉进行召回。当事人称购进时不知道其采购的该批次的食用玉米淀粉二氧化硫含量超标,截至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次食用玉米淀粉全部售出,召回未果。此案涉案货值金额230.4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