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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饶氏食品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尚明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7MABLHF456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西商城8栋118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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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凤市监处罚〔2026〕7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进货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针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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