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绿洲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艾玉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DEJL9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宝清县绿洲八度空间小区4号楼10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3]174号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对宝清县绿洲大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宝清县绿洲大酒店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检查人员当场对经营者及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进行了询问,并当场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前改正,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方能上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2023年11月6日,检查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请示主管局长审批,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绿洲大酒店从业人员**2023年5月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此从业人员在未办理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检查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期满后,宝清县绿洲大酒店从业人员**仍未办理健康证明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项目及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2.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3.《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四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我局已正确履行职责,送达相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
5.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