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华 | 注册资本:11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598730269H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马圈村建设里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12-26
(2015)南民三初字字第28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华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15-08-22
(2015)南民三初字第28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华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15-08-22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华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7
2020-11-11
(2020)鲁1103执670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12-08
2015-12-08
(2015)南民三初字第28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华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张**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滨处罚〔2024〕860号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