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瑞樊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57633117395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3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4
(2025)沪0105民初5117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杨*
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8
(2025)沪0105民初1242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7
(2025)沪0105民初5117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杨*
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1
(2025)沪0105民初161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1
(2025)沪0105民初161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6
(2024)沪0105民初338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7
2024-11-22
(2024)沪0105民初13167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杨*
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8
2024-11-12
(2024)沪0105民初13167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杨*,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9
2024-10-18
(2024)沪0105民初13167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杨*,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02
(2024)沪0105民初2089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
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9-04
2014-09-04
(2014)朝民初字第32298号
名誉权纠纷
孟*与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4-01-07
2014-01-07
(2014)三中民终字第01137号
肖像权纠纷
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朱**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第2220240513号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内见“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等内容。在当事人药房毒性药品专柜查见注射用A型肉毒素(吉适)17支,查见当事人毒性药品(饮片)专用账册,内见“注射用A型肉毒素(吉适)日期20240709结存13”等内容。在当事人药房抽屉内查见咪达唑仑注射液221支,该抽屉由单锁打开;抽查当事人开具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1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内见“咪达唑仑注射液5mg”等内容,处方内见调配周昌珏,审核核对发药袁玲,医师彭悦、曾琳、李素英,现场查见上述人员资质。在当事人药房查见麻精药品保险柜2个,其中1个保险柜放置在药房内隔间,隔间内无监控,该保险柜由单人开启,保险柜内存放瑞芬太尼100支,舒芬太尼200支。抽查当事人病历,在住院号为240429013的病历内查见长期医嘱单内,2024年5月1日开具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8万单位,医生栏见段威风;现场查见当事人抗菌药物目录,其中限制使用级药品栏见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查见当事人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授权名册,内见“段威风,非限制使用”等内容。经查,当事人药房毒性药品专柜内有4支未使用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吉适)试用货样品,当事人未将其计入专用账册,导致账物不相符。当事人截止检查当日仍将咪达唑仑注射剂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当事人在药房隔间内放置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并在该专柜内储存有麻醉药品,但未在此处安装监控设施;当事人未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当事人在住院医嘱方面未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导致出现了非限制使用处方权医师越级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医用毒性药品管理、麻精药品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等方面存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且当事人承认上述违规行为。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28000.00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23
2
长第2220240516号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对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执业活动中。查见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麻醉科等。在副本备注页见“2019.9.11长卫准字(2019)第00160号:同意开展‘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查见马某某子的病历,病案号:240227044。在病历内查见额颞面颌颈部皮肤提紧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在就医者(或监护人)签名处见“马某某子同意手术”字样,在医师签名处见“JIW****C*****任某平”字样,日期:2024年3月4日;查见手术记录,见“手术时间:2024-03-0410:45-13:45,手术名称:颧骨截骨整形术+上、下颌前突矫正术,手术医师:任某平/JIW****C*****,手术助手:段某风,麻醉方式:全身麻醉”等内容,在手术医师处分别见打印有“任某平/JIW****C*****”字样和写有“任某平/JIW****C*****”字样;查见上海美立方医院麻醉记录单,见“已施手术:颧骨截骨整形术,上、下颌前突矫正术,麻醉方法:插管全麻”等内容,在手术人员处见“任某平郑某雄”字样,在麻醉人员处见“张某刚彭某”字样。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自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聘请韩国籍医生JIW****C*****(中文名:郑某雄)在当事人处开展医疗美容外科诊疗活动,JIW****C*****取得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临床诊治权限为“在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进行美容牙科工作”,期满日期: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使用医师开展的诊疗活动超出其《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核准的执业范围。当事人使用韩国籍医生JIW****C*****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执业活动。经调查确认,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21
3
长第2220240506号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对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执业活动中。查见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见马某宇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病案号:221001038。查见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见“手术名称:半肋软骨隆鼻修复术,植入假体的产地:上海,材料:膨体,品牌:立秀”等内容;查见手术记录,见“手术步骤:......6、雕刻新硅胶假体......7、......导引器导引后放入新假体”等内容。查见赵某湘的病历1份,查见病历内的颅颌面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的医师签名处为空白。查见邹某丽的病历1份,查见病历内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手术安全核查表和植入使用医疗器械登记表的手术医师签名处均为空白。查见李某的病历1份,在病历内查见植入使用医疗器械登记表2份,见其中一份手术医师签名处为空白,在另一份手术医师签名处见铅笔书写的“徐某娟”字样。经调查,(1)患者马某宇的手术记录中植入假体材料为硅胶假体与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记录的假体材料为膨体不符,当事人承认实际植入为硅胶假体,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假体材料错误填写为膨体。(2)患者李某病历内植入使用医疗器械登记表2份,其中一份手术医师签名处为空白,在另一份手术医师签名处见铅笔书写的“徐某娟”字样,当事人承认医师徐某娟未签字。(3)患者赵某湘病历内的颅颌面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医师签名处为空白,当事人承认医师JUNGG***J**未签字。(4)患者邹某丽病历内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手术安全核查表和植入使用医疗器械登记表的手术医师签名处均为空白,当事人承认医师JUNGG***J**未签字。经调查确认,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7-15
4
长第2220240501号
本机关接到举报,举报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其身份证照片和在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术前照片等,反映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安排其使用鲁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该院进行手术治疗。2024年1月8日,本机关对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院正在执业活动中。查见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麻醉科等。在当事人1楼前台电脑的宏脉医美行业管理系统内查见鲁某某的消费项目,见项目名称分别为“预收费用、颧骨颧弓缩小提升术、麻醉气管(鼻)插管全麻、预收费用、下颌角超长长曲线、磨眼眶成形术、颌面镇痛泵”等,订购日期分别为“2023-11-29,2023-11-27”等。在该系统内未查见当事人的消费项目记录。查见当事人2023年11月的美容外科手术登记表,查见2023年11月27日登记记录1条,见“姓名:鲁某某,手术名称:颧骨/颧弓成形术+下颌角超长成形术+皮质截骨+磨眼眶骨,手术者:郑某某,助手:段某某,麻醉方式:全麻,身份证号:3713271********812,电话号码:135******99”等内容。在手术登记表内未查见当事人的相关登记记录。查见鲁某某的病历资料,病案号:23*****49,见“姓名:鲁某某,身份证号:3713271********812,电话:135******99,联系人姓名:鲁某某,电话:151******78,入院时间:2023-11-27,出院时间:2023-11-30”等内容;查见颅颌面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 2 份,在就医者(或监护人)签名处均见“鲁某某同意手术保证术前所有检查都是本人亲自所为,真实身份 鲁某某”字样,在医师签名处均见“JUNGGANGJAE”字样,日期:2023年11月27日;查见手术记录,见“姓名:鲁某某,科别:美容外科,手术时间:2023/11/27 17:30-20:55,手术名称:颧骨颧弓成形术+下颌角成形术+磨眼眶成形术,手术医师:JUNGGANGJAE,麻醉方式:全身麻醉”等内容,在手术医师处见“JUNGGANGJAE”字样;查见上海美立方医院麻醉记录单,在手术人员签字处见“郑某某”字样。在病历内查见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张,见“姓名:鲁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812”等内容。该院未能当场提供当事人的病历资料。2024年1月10日,本机关对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询问调查。经询问,该院陈述,该院未接诊过登记身份信息为当事人的患者;2023年11月27日,有1名患者,使用鲁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该院进行了颧骨颧弓成形术、下颌角成形术、皮质截骨、磨眼眶骨等手术。本机关向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出示了当事人、鲁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和当事人在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的术前照片等,经该院核对,该院确认术前照片中的患者为当事人,并非鲁某某。该院陈述,当事人在该院就诊和接受治疗时,全程使用鲁某某的身份信息,该院在对当事人进行身份确认时,未发现其使用的鲁某某的身份信息并非其本人身份信息,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中,介绍当事人使用鲁某某在该院进行手术,微信号为“Now******It”,昵称为****的人员并非该院的工作人员。经调查,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使用鲁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进行了颧骨/颧弓成形术、下颌角超长成形术、皮质截骨、磨眼眶骨等手术。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建立了患者身份信息确认的流程,患者在该院就诊时,需要在前台通过身份证进行登记。在医生为患者面诊结束,患者入住该院病房时,该院会对患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该院准备为患者开展手术时,在患者进手术室之前,该院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腕带上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该院会让患者扫描二维码,患者扫码后需要在美丫系统输入其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会在患者的病历首页上显示。该院在确认患者的身份信息时,未发现其本人与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不一致,该院未按规定落实患者身份信息确认流程。综上所述,本机关确认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4-01
5
沪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62号
占用疏散通道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长宁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8-25
6
长第2220230020号
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6-13
7
长第2120236014号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