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国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759995920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1
(2023)赣01知民初144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07
(2021)川01民终22524号
其他
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张**,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2-01
(2021)川01民终225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张**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7-12
(2021)川0116民初589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
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5
2021-07-12
(2020)川0116民初589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张**
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3
(2020)川0116民初589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
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7
2020-03-25
(2020)赣0983行初11号
其他行政管理
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8
2019-06-28
(2019)川0116民初339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张**
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9
2019-06-28
(2019)川0116民初3395号
张**
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30
2021-07-27
(2020)川0116民初589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5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8
2019-07-04
(2019)川0116民初3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65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28
2020-06-23
(2019)川01民终17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福州豪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27
2020-09-01
(2020)沪7101民初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上海恒翰祥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1-21
2019-11-25
(2019)渝05民终72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胡*与桐君阁大药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十七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7676.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1-21
2019-06-03
(2019)渝0107民初31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桐君阁大药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十七店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16.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30
2019-06-03
(2019)渝0107民初310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桐君阁大药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十七店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25
2019-12-12
(2019)豫0102民初1090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马**与孙**、江西一品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16
2019-11-07
(2019)渝05民终72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胡*与桐君阁大药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十七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3-19
2017-12-12
(2017)豫0711民初1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闫**与河南隆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5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食处罚﹝2024﹞22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英豪?牦牛奶”标签上标示的“固体饮料”文字较小,不能清晰地向消费者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要求;2、“五脏清修丹TM沙棘人参丸”,TM商标名称“五脏清修丹”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且未在食品标签同一版面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要求,还未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药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的要求;3、“乐显扬?乌鸡姜黄精粉”固体饮料未在食品标签的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要求;4、“乐显扬?固元安神TM液”标签上标示的“其他饮料”文字较小,不能清晰地向消费者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要求,另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未检索到“固元安神TM”信息。 2024年4月23日,为调查了解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牦牛奶”、“五脏清修丹”、“固元安神TM液”、“乌鸡姜黄精粉”的生产、销售、检验、入库等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樟市监限提〔2024〕03-1号),当事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截止案发之日,据当事人陈述“牦牛奶”销售价4.6元/罐,成本价4.2元/罐,“五脏清修丹”销售价23元/盒,成本价19元/盒,“固元安神TM液”销售价14元/盒,成本价12.5元/盒,“乌鸡姜黄精粉”销售价3.8元/盒,成本价3.3至3.4元/盒,生产销售数量不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牦牛奶”、“五脏清修丹”、“固元安神TM液”、“乌鸡姜黄精粉”均为固体饮料,上述四个产品食品名称都无法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文字内容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但标签上未标示或未显著标示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另使用未经受理的“固元安神TM”作为商标标示在产品上,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4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2
樟市监食处罚﹝2023﹞83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认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为固体饮料(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其他饮料(植物饮料)、糖果(压片糖果),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取得“健康飞翔牌氯化高铁血红素胶囊”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注册号:国食健备G20080545)。2023年9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员工生产“健康飞翔牌氯化高铁血红素胶囊”,在生产该产品时当事人未制作批生产记录。截至被查获之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健康飞翔牌氯化高铁血红素胶囊”半成品20kg,经称重,每粒胶囊重0.5g,折合共计40000粒,当事人自述销售定价0.13元/粒,该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5200元。 二、当事人生产的“细胞修复素?牛初乳粉”产品瓶身上仅标示有产品名称和净含量,无其他标签信息,在生产时当事人未制作批生产记录。截止被查获之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产品16箱,每箱1200瓶(每瓶中15g,其中内容物2g),共计19200瓶,当事人自述销售定价0.18元/瓶,该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456元。
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健康飞翔牌氯化高铁血红素胶囊”、“细胞修复素?牛初乳粉”2个产品(详见财物清单); 2、对当事人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0元; 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款共计90000元上缴国库。
9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