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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柏东星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艳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75GXY27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道福安里3-1-2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6﹞10号
1。根据开票方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天津博诚伟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60530858、63805248-63805270,发票金额22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2200000元,品名:*经纪代理服务*代理运杂费。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多列支出,该行为属于偷税。2。你单位向天津市慧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金额1525871。56元,税额137328。44元,价税合计1663200元;向天津天立博宇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金额366972。48元,税额33027。52元,价税合计400000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92844。04元,税额合计170355。96元,价税合计2063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偷税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罚款148649。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中《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虚开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400000元罚款。
548649.94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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