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鑫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之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30503990X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太平村七社(华山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4〕140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从江北区晶灵洁食品销售部购进该批次纯红薯粉,共购进30袋。2023年11月24日,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样的该批次纯红薯粉基数为8袋,抽样数量为8袋,销售单价是2.5元袋,因此货值金额为2.5元袋;30袋=75元,故违法所得为75元。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2306172811030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投资人刘之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5页,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检验报告(:2230617281103003)复印件1份4页,抽样单复印件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第三组:供货商江北区晶灵洁食品销售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销售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和货值金额。2024年2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巴南市监罚告〔2024〕12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食品安全,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柒拾伍元);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