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以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4941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14幢18-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6
(2026)渝0113民初53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魏**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6
(2026)渝0113民初53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6
(2026)渝0113民初53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谭*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6
(2026)渝0113民初52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曾**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5
2026-04-16
(2026)渝0113民初53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李*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1
(2025)渝0106民初115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潘*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8
(2025)渝0106民初115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张**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25-06-18
(2025)渝0106民初114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梁**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7
(2025)渝0106民初114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04
(2025)渝0106民初115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王**,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9
2024-01-19
(2024)渝0116民督10号
申请支付令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廖**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31
2024-01-16
(2024)渝0116民督11号
申请支付令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23
2023-01-11
(2022)渝05行终822号
行政给付
叶**,周**等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23-09-04
2023-02-15
(2023)渝0107民初17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8-29
2023-02-06
(2023)渝0107民初1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6-21
2021-06-16
(2021)渝0107民初126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6-21
2021-06-16
(2021)渝0107民初127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6-21
2021-06-16
(2021)渝0107民初126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6-21
2021-06-16
(2021)渝0107民初126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4-20
2021-11-10
(2021)渝0116民初181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山市监处罚〔2025〕150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等,地址为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14幢18-5。当事人与重庆中昂锦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7日签订《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对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江东新城景云路600号的中昂新天地10-06地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当事人与商户签订的合同中只约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缴纳水、电、气费,未约定代收电费单价,当事人根据发改委的文件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标准进行收费,从2024年1月开始,当事人在电网单价基础上向上浮动10%来代收电费,用电量按照各商业用户表的用电量计算。当事人使用电脑录入商业用电电费后,电脑自动通过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或三位来确定向商户收费的单价。在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存在大部分五入的情况,其余为四舍的情况。在五入情况中,比如房号为06-A-16的业主姓名为李*友,时间为2024-07-01至2024-08-01,当月实际电力单价为0.779733021元/千瓦时,根据发改委政策上浮10%则为0.857706323元/千瓦时,而实际票据单价为0.86元/千瓦时;房号为06-A-1-4、06-A-1-1、06-A-1-2、06-A-1-3的业主姓名为段*宇,时间为2024-12-01至2025-01-01,当月实际电力单价为0.838910218元/千瓦时,根据发改委政策上浮10%则为0.92280124元/千瓦时,而实际票据单价为0.923元/千瓦时;房号为06-A-3-57的业主姓名为杨*军,时间为2025-02-01至2025-03-01,当月实际电力单价为0.821507145元/千瓦时,根据发改委政策上浮10%则为0.90365786元/千瓦时,实际票据单价为0.904元/千瓦时;房号为07-6-1-8门市、07-2-负2-8的业主姓名分别为石*环、张*艳,王*龙,时间均为2025-05-01至2025-06-01,当月实际电力单价为0.756844242元/千瓦时,根据发改委政策上浮10%则为0.832528666元/千瓦时,而实际票据单价均为0.833元/千瓦时。在四舍情况中,比如房号为06-A-1-23的业主姓名为曹*艳,时间为2024-10-01至2024-11-01,当月实际电力单价为0.772019041元/千瓦时,根据发改委政策上浮10%则为0.849220945元/千瓦时,而实际票据单价为0.849元/千瓦时;房号为06-A-1-14的业主姓名为张*英,时间为2024-11-01至2024-12-01,当月实际电力单价为0.854897821元/千瓦时,根据发改委政策上浮10%则为0.940387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行进行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2
山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7号
2025年3月4日,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中昂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以景,注册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14幢18-5)管理位于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龙江 大道的中昂新天地住宅小区进行两会期间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值 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排值班人员数量 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给予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12
3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283号
经查,你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05日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等经营活动,其服务的沙坪坝区中昂嘉御湾项目各终端商户用电由你公司代收代缴,其用电类型属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你公司自用的电费是由电力公司单独计量并交纳电费,你公司代收代缴的沙坪坝区中昂嘉御湾各终端商户的电费在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时,以2个工商业商业10KV单(总)总表和1个工商业非居民10KV单(总)总表(户号1635829497)计量,缴费单价为0.6378元/度(除防疫优惠外)、0.750836元/度、0.756142元/度和0.720108元/度,电量为1703516度,交纳电费金额为1121145.08元。同期你公司对沙坪坝区中昂嘉御湾各终端商户收取电费时,以上述3块总表下设各终端商户分表计量,收电费单价为0.72--0.88元/度不等(包括损耗分摊),各终端商户分表抄表电量为1485067度,收取电费金额为1193086.1元。
综上,考虑总分表之间线路等损耗费用,收取各终端商户分表计量的电费总和,应当以不超过其向电力公司缴纳总电费为限。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你公司应收沙坪坝区中昂嘉御湾各终端商户电费为1121145.08元,而你公司实际收取沙坪坝区中昂嘉御湾各终端商户电费为1193086.1元,加收了71941.02元费用。
另查明,你公司已将上述加收的费用71941.02元全部退还各终端商户。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