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壹佳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爱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AL2UCDX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绿塘乡牛场村马家寨组绿塘煤矿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方烟处﹝2025﹞第028号
2025年10月17日16时17分,马场稽查中队执法人员接12313转办工单,毕节市大方县绿塘乡绿塘煤矿一嘉陆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搬离原有经营地址,该店铺售卖非渠道卷烟,大批量从山东省订购卷烟来售卖,从山东省拿来的卷烟放在绿塘煤矿的宿舍里面,店铺内也会存放少量非渠道卷烟如红将军、白将军等品牌卷烟。2025年10月22日18时05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王涛执法证件号:24050252009,吴祥龙执法证号:24050252016经向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绿塘乡牛场村马家寨组绿塘煤矿对面陈爱梅经营场所依法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说明来意后,在陈爱梅的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的左侧货柜内发现中华(细支)2条、贵烟(跨越)8条、泰山(颜悦)6条、泰山(白将细支)3条、泰山(红将军)5条、贵烟(硬黄精品)7条,共计6种品牌、31条卷烟。经现场勘验,现场负责人陈爱梅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贵州壹佳陆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爱梅。该店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520521208619,持证人为陈爱梅。经核实,该批卷烟码段号与“贵州壹佳陆商贸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相符,现场负责人陈爱梅无法提供在当地购进该批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执法人员对该批涉案卷烟初步核查,涉案卷烟共计,6种品牌、31条卷烟。分别为:中华(细支)2条、贵烟(跨越)8条、泰山(颜悦)6条、泰山(白将细支)3条、泰山(红将军)5条、贵烟(硬黄精品)7条。其中:泰山(红将军)5条均有被烙铁烫除码段,泰山(白将细支)1条被刀片剔除码段的痕迹,泰山(红将军)未被烙铁烫除码段的部位,激光打码字迹显示为“JZYC3708********”。现已初步查明核实,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有6种品牌、31条卷烟。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陈爱梅全程在场,执法过程全程录像留证,执法人员在检查、拍照、录像取证过程中未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为保全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况下,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电话请示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6种品牌、31条卷烟。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大方烟存通〔2025〕第02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送达现场负责人陈爱梅签字确认。为查实该批被查获卷烟的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填报大方烟立〔2025〕第034号立案报告表,报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开展调查,并向当事人陈爱梅送达《询问通知书》。经调查核实,陈爱梅询问笔录供述了涉案的贵烟(跨越)8条、贵烟(硬黄精品)7条、泰山(颜悦)6条是陈爱梅在大方县城区收购来的;中华(细支)2条、泰山(白将细支)3条、泰山(红将军)5条是陈爱梅回山东时带回来的;共计6种品牌、31条卷烟均是陈爱梅用于销售给煤矿里的工人。根据陈爱梅询问笔录供述,上述卷烟及品牌均为陈爱梅用于大方县绿塘乡牛场村马家寨组绿塘煤矿对面陈爱梅经营场所店内销售。由于陈爱梅无法提供售卖交易方的信息,且无法提供购买该批涉案卷烟的现金交易证据,无法印证该批涉案卷烟实际的进货价格。2025年10月23日15时58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涉案当事人陈爱梅对该批共计6种品牌、31条卷烟进行抽样封存后,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文书由陈爱梅签字确认。2024年12月24日填制检验委托书对抽样的6条卷烟送检鉴别真伪,同时送达先行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由陈爱梅签字确认。2025年11月10日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05251000099)检验结论为:贵烟(跨越)、贵烟(硬黄精品)、泰山(颜悦)、泰山(白将细支)、泰山(红将军)是真品卷烟;中华(细支)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5年11月10日,案件承办部门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4〕14号第十四条,查获的烟草物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其销售或购买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价格认定;以及第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进行价格认定。案值认定为: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6060.00)。以上事实,有与本案相关的书证、物证、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证据(一):2025年10月22日,经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经我局领导批准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经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大方烟存通〔2025〕第026号),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与所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二):2025年10月22日,现场拍摄并经当事人陈爱梅签字确认的经营场所门面照片及涉案卷烟等照片,证明查获地点及涉案卷烟有关情况。证据(三):2
1、处以其违法进货(真品卷烟)总额5060.00元的9%计455.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扣除送检损耗剩余的1条中华(细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予以公开销毁。
455.40元
贵州省大方县烟草专卖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