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建城村孝烁酒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孝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3MAD7ERCH2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镇建城村3组(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80号
2026年3月23日,本局收到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饮茳心”白酒涉嫌冒用河南白居易酒业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举报。
2026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海伦市建城村孝烁酒坊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河南白居易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意欲证明河南白居易酒业有限公司许可其使用厂名、厂址。
2026年3月30日,本局向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海市监协函[2026]4号)。
2026年4月1日,本局收到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回复函,确认“河南白居易酒业有限公司”2025年9月9日给“海伦市建城村孝烁酒坊”出具的《委托书》是假的,其上的公章与河南白居易酒业有限公司公章不符。河南白居易酒业有限公司也从来没有出具过与“海伦市建城村孝烁酒坊”的委托书。
2026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强制[2026]0402号),对现场15箱“饮茳心”白酒(每箱中有“饮茳心”白酒2.5L/桶1桶和200ml/瓶1瓶,共4.86斤)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9月开始在快手平台销售“饮茳心"白酒(每箱中有“饮茳心"白酒2.5L/桶1桶和200ml/瓶1瓶,共4.86斤),销售价格为49.9元/箱,线上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无法查清,故线上销售部分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线下以50元每箱的价格共销售了涉案白酒160箱,违法所得8000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没有提出与生产经营涉案白酒相关的合法必要支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故不予扣除。现有库存白酒15箱,货值金额合计为87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属于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已经部分出厂销售,无法确定线上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至案发时未发现已经售出的产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综合考量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赔偿被冒用厂名、厂址人“河南白居易酒业有限公司”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2025版),本局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违反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海伦市建城村孝烁酒坊作从轻处罚。比照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现有证据不足以准确核算线上销售部分的违法所得,故本案线上销售部分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没收线上销售部分的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生产的白酒15箱,处违法生产、销售白酒货值金额8750元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2000.00元
-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