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神源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凤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D6DWWG9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横街镇张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玉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2日从上饶市场购进宁波市鄞州姜山甬金燃具厂生产的"甬鑫"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个,进价23元/个,销售价23元/个,现已全部售出,没有违法所得。该产品在上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项目关闭压力:标准要求:≤6.25,实测结果:7.62,结论:实测值超出标准要求21.92%。最大出口压力:标准要求:≤5.90,实测结果:7.55,结论:实测值超出标准要求约27.97%。最终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处罚:处275元罚款,上缴国库。
275.00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饶玉市监处罚〔2025〕541号
经调查认定,上饶市神源燃气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充装前后检查及残液处理记录,107775条系统记录显示气瓶残液≥0.45kg未抽残,仅在消费者要求或操作员凭经验判断时抽残,未实现全覆盖。
2、明码标价不规范。YSP118、YSP12、YSP23.5三种规格液化气未张贴价签,YSP118按协商价充装,YSP12、YSP23.5按YSP35.5单价折算收费,未依法公示。
3、充装量计量不准确,多收少计。我局委托上饶市中和德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司充装记录表》《充装销售表》《广东钧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气讯通充装记录》等材料,对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0月21日期间的充装数据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核心计算标准为短斤少两数量=设置重量-实际净重、短斤少两金额=少充数量×(订单总金额÷设置重量),并据此核减多充气数量;审计关键结果显示,该期间总充装记录共139389条,其中13、14千克混合充装记录126303条,占总充装记录的90.61%,累计少充气117913.5千克,违法所得共计919945.4元(14千克模式少充117860.8千克,违法所得919459.28元),从少充量分布来看,0-0.5千克记录9918条,0.5-5千克记录115229条,≥5千克记录406条。
经查,通过对关键负责人的询问,核实了违法行为的过程与主观认知。对业务负责人宁德昌(2025年11月3日、11月18日询问)的调查显示,首次询问称充装模式由系统自动选择,第二次承认系开票人员人为选择,其默许优先采用混合充装模式,无书面操作流程,仅要求充装后总重达到30kg;2025年10月10日起改用净重充装模式;承认未规范开展残液抽取工作,残液(不含因检测钢瓶或钢瓶报废产生的残液)以每年2000元的费用委托上饶市康顺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理,未建立完整残液处理记录;知晓混合充装模式不设残液扣除阈值,会导致实际充装量不足,该行为自2024年11月20日“气讯通”系统启用后实施,2024年12月发现问题后未整改;认可残液量超过0.5kg的少充数据,辩称0.5kg内属于合理误差;充装量不足时仍按全额收费,曾向送气工支付费用拟返还消费者,但无监督机制及实际返还依据,无法核实是否实际返还;对YSP118、YSP12、YSP23.5三种规格未按规定张贴价签,此三类型号钢瓶液化气非定量充装。
经核查,广东钧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与广州钧衡签订气讯通购买使用协议,同年11月20日当事人第1次开始使用公司提供的气讯通系统至今。广东钧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当事人“气讯通”报修记录,证实当事人不存在系统数据错乱、记录重复等影响违法所得计算的情况。
经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铁经济试验区分局协助调查,上饶市康顺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与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但实际上未对当事人残液(不含因检测钢瓶或钢瓶报废产生的残液)进行过回收处置。
当事人主张“部分数据重复、0.5kg内属合理误差”,经核查:一是审计已剔除信息不完整记录,重复记录未重复计费;二是未提供0.5kg属合理误差的法定依据,且混合充装未扣残液导致的少充不属于合法误差范围,该异议不成立。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制度、明码标价不规范,且通过混合充装模式未规范扣除残液导致充装量计量不准确、多收少计,期间累计少充气117913.5千克,违法所得共计919945.4元,因充装数据量庞大、价格变动及收费不固定等原因,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一、责令当事人规范充装,对当事人涉嫌牵连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处理残液及短斤少两):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9945.40元;
2、处以违法所得1.6倍罚款(即1471912.64元);
罚没款共计2391858.04元。
二、责令当事人规范明码标价;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19945.40元,罚款1474912.64元,罚没款共计2394858.04元。
1474912.64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