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海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765474224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国贸大厦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9
(2026)浙0105民初12672号
劳动争议
吴**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6-08-11
(2026)浙0105民初12672号
劳动争议
吴**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1
(2022)浙0105民初71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2
(2022)浙0105民诉前调47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5
2022-01-06
(2021)浙0105民初7554号
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九渔智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6
2020-09-11
(2020)浙0104民初55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方**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7
2020-09-11
(2020)浙0104民初55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曾*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8
2020-09-11
(2020)浙0104民初55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9
2020-09-11
(2020)浙0104民初55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10
2020-08-19
(2020)浙0104民初43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2-20
(2017)浙0103民初 506 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1
2019-07-02
(2019)浙0104民初56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5
2019-11-29
(2019)浙0104民初103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4
2018-08-28
(2018)浙0104民初93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4
2018-08-28
(2018)浙0104民初93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14
2018-08-28
(2018)浙0104民初93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4
2018-09-19
(2018)浙0104民初62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7.44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14
2018-10-23
(2018)浙0104民初117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14
2020-08-06
(2020)浙0104民初12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0.91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14
2020-08-06
(2020)浙0104民初12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4
2020-09-09
(2020)浙0104民初43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6〕382号
当事人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国贸大厦经营海华广场,当事人在使用的一台冷凝器机组(中央空调制冷使用),其组件冷凝器和蒸发器为第二类压力容器。该机组在2004年安装交付,2005年开始正式使用,是由特灵空调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其中冷凝器的产品编号为B30004008C,设备代码为21503202220044008C;蒸发器的产品编号为B30004008E,设备代码为21503202220044008E,其铭牌显示均为第二类压力容器,铭牌中还标有“本设备须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注册,并发给注册编号后方能投入使用”。两台压力容器是冷水机组空调主机的组成部分,冷水机组作为海华广场办公楼内中央空调制冷使用。当事人在使用上述两台第二类压力容器期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未对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案发后,当事人于2026年7月20日报检,2026年7月24日由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冷凝器RD202611401、蒸发器RD202611402,2026年7月27日当事人对上述案涉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涉案特种设备已于2026年7月20日定期检验合格,经讨论研究: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