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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川天椒麻辣烫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晓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NB76F8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汉林西街南侧27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4〕221号
经查,当事人在店铺内用于麻辣烫菜品称量的“旺丰”牌电子计价秤,出厂编码1480809,未经检定。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网站提交了该电子计价秤的预约检定申请,2024年10月29日,经阿鲁科尔沁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为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处1000元以下罚款。
2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2
赤阿市监处罚【2024】82号
经营有明显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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