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晓卫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M12LTX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富春街42号A幢1层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8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2025年10月23日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正昌果品市场内的临时摊位进购的,与抽检产品是同一批,共购进4.2公斤,每公斤4元,进价为16.8元, 4.2公斤的香蕉全部由抽检公司抽检,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未索要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材料也未保留供货方的相关信息。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