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华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069706183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同胜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2026)赣0922民初9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
2
2021-05-24
(2021)赣09民终13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韩**
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4-14
(2020)赣0922民初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韩**,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万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8
2022-04-22
(2022)赣0922执6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27
2019-10-22
(2019)赣0922民初22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95608.34元
民事案件
3
2019-12-24
2019-12-12
(2019)赣0922执12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5-29
2019-01-24
(2018)赣0922民初16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与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67595.37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29
2018-10-10
(2018)湘0181民初4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文家市星华纸厂与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1-21
2018-08-21
(2018)赣1028民初19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金**与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芦河花爆销售点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877.94元
民事案件
7
2018-04-11
2018-03-06
(2017)赣0922民初338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田**与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198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2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份受安徽省怀远县供销社烟花鞭炮专业中心委托生产的产品“组合烟花(开门红)”型号规格:长173.0×宽141.0×高190.0mm(20发),生产入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共计生产了200件,8个/件,成本价格28元/件(3.5元/个),上述涉案产品除了抽样免费提供给抽样机构的1件外,剩下的199件涉案产品于2026年1月18日全部销售至安徽省怀远县供销社烟花鞭炮专业中心处,销售价格为30.4元/件(3.8元/个),货值金额为6,080.00元。故违法所得为477.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 版)》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7.6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4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517.60元,上缴国库。
304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2
宜市市监处罚〔2026〕7号
1、溆浦县民心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销售的以下批次爆竹产品:“鸿光发财炮(爆竹)”(型号规格:单个药量:0.05克;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9月11日,生产单位为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同胜村)是由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溆浦县民心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2、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共生产了150件“鸿光发财炮(爆竹)”(型号规格:单个药量:0.05克;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9月11日)产品。于2025年8月22日全部销售给了溆浦县民心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鸿光发财炮(爆竹)”销售单价为26元/件,共计3900元。
3、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成本价2.2元/盘,合计22元/件,“鸿光发财炮(爆竹)”(型号规格:单个药量:0.05克;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9月11日)产品共150件共计3300元。
4、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启动了召回程序,经与上述不合格烟花经销商联系,召回了12件“鸿光发财炮(爆竹)”(型号规格:单个药量:0.05克;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9月11日)。目前尚未收到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不良事件报告。
5、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召回的12件“鸿光发财炮(爆竹)”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
经查,上述2024-09-11批次“鸿光发财炮(爆竹)”产品是由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溆浦县民心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且当事人共生产并销售150件2024-09-11批次“鸿光发财炮(爆竹)”产品,召回并销毁了12件2024-09-11批次“鸿光发财炮(爆竹)”(型号规格:单个药量:0.05克;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9月11日,生产单位为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同胜村)。万载县金塔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对2024-09-11批次“鸿光发财炮(爆竹)”产品的销售单价为26元/件,成本价为22元/件。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为150件×26元/件=3900元,违法所得为(150-12)×(26-22)=552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2元;
2.处货值金额(3900)一点六倍的罚款共6240元,以上罚没合计6792元,上缴国库。
624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