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友朋 | 注册资本:5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6791675230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东街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市监处罚﹝2025﹞380号
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三名工作人员正在分装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经查,该原料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是2024年7月21日,保质期是12个月,截至检查时,该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该原料分装的成品共计228Kg,原料剩余575Kg。经调查,该批原料采购价格是1.05元/Kg,销售价格是4.5元/Kg,截至检查,涉案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629.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元); 2.没收碳酸氢钠原料575Kg、碳酸氢钠成品228Kg。
30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西长市监罚字﹝2023﹞427号
经调查: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秦皇岛市豪瑞 第1页 共 4 页 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2022年10月14日两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淀粉”原料,并使用 该两批“红薯淀粉”原料在2022年03月08日至2023年03月16日之间生产了15批次50件“食用红薯淀粉”(20220308、20220412、20220512、20220619、20220715、20220817、20220903、20220908、20221009、20221023、20221103、20221206、20230102、20230201、20230316)。全部以每件138元的销售价格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16日间销售给西安市双生百业顺食品批发部25件,佳毅副食批发部25件,共计销售金额为6900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截止2123年9月6日,共召回每袋2.30元的价1209袋。该批产品货值金额6900元,违法所得4119.3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问题食品相关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采购台账、原料进货单据凭证、资质证明文件及所有原料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及复检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19.3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119.3元
25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4
3
西长市监罚字﹝2023﹞200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食用红薯淀粉”的行为
2023年3月13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庄浪县丰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昌路店经营的“食用红薯淀粉”进行了抽样检验,该批“食用红薯淀粉”标示生产单位为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4月 12日,我局收到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3GZ00188),报告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5日,我局予以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其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是2022年2月18日生产的该批次“食用红薯淀粉”,该批次“食用红薯淀粉” 共生产了5件,每件60袋,共计300袋;在2022年2月20日以每件销售价格为138元的价格销售给庄浪县丰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昌路店1 件,2022年2月21日以每件销售价格为138元 的价格销售给西安市双生百业顺食品批发部4件,共计销售金额为690 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截止2023年5月8日,共召回102袋。该批产品货值金额455.4元,违法所得455.4元。2023年5月8日,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将召回的102袋不合格“食用红薯淀粉”进行了销毁。 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食用红薯淀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所有证据资料,在2023年4月17日,被抽检单位告知该企业该批次“食用红薯淀粉”抽检不合格,该企业立即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该企业立即对市场的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依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 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5.4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455.4元
30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