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海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7GHA9U7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鼎盛家园三号楼地下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23
2025-07-19
(2025)黑0123民初150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王立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0月8日从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诚辉水果批发行处购进桂圆(龙眼),2025年10月15日对该批龙眼进行的抽样,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被测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得知,该批次桂圆(龙眼)购进数量为4件,合计重量为40公斤,购进价格360元。销售价格为11.96元/公斤,全部售出共计销售额478.4元。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台账,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违法所得为478.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桂圆)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未能提供购入该批次龙眼(桂圆)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责令其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柒拾捌元肆角整(478.40元),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合计罚没款项贰仟肆佰柒拾捌元肆角整(2478.40元)。
2000.00元
-
2026-01-29
2
依兰市监处罚〔2024〕10017号
经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未在干调销售区域发现投诉单中涉及的散干海油豆皮,但发现预包装食品青冈县广河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皮,2袋,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3年7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通过调查得知: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于2024年2月18日购进的精品豆皮条,经询问被委托人郁永波得知,“购进记录里的精品豆皮条就是该过期的豆皮。”,购进5件,规格每件28袋,共计140袋,金额为625元。销售价格为6.9元,销售数量为138袋,销售共计为952.2元,由于调查该广场的销售电子信息记录,无记录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无法确认销售超过保质期精品豆皮条的实际数量。查看购进票据也未发现购进票据中体现超过保质期精品豆皮条的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询问被委托人郁永波过程中叙述“过期的豆皮销售数量我无法说清楚,因为我购进票据的上面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我销售的时候也没有注意生产日期,进电脑系统里也是商品条码、商品名称、单位、商品售价每袋6.9元,其他没有记录体现。”,“认可,是我店内待售的食品。”,“由于理货员工作疏忽,别的货品将这两袋豆皮压到了下边,导致没有及时清理这两袋过期的豆皮。”。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承认违法事实,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该店目前无法确定实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金额,以及未能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其货值金额为966元,不足一万元。认定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一份, 证明:该个体工商户合法资质。
2、《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该商户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该店经营者和授权人的身份证明,证明为自然人身份。
4、现场笔录一份 , 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现场事实。
5、询问笔录二份, 证明:该经营者违法事实。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在限期内要求负责人提供涉案所需的材料。
7、购进票据一份,证明: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购进记录。
8、销售记录一份,证明: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的销售凭证。
9、电子信息一份,证明:该店的电子库存、销售情况。
10、影像资料一份,证明: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11、供货方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该店的供货方营业资质。
12、供货方经营许可资质一份,证明:该店的供货方经营许可资质。
13、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店的委托授权证明。
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豆皮2袋。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0元。
3000.00元
-
2024-11-27
3
依兰市监处罚[2023]141号
经查: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散芹菜在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校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能够在提供材料限期内提供出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产地证明、食品进货台账、销售记录等相关有效材料。购进数量:44斤,销售数量:34斤,购进价格:每斤1.6元,销售价格:每斤1.98元,货值金额:87.12元,违法所得:67.32元,遭损10斤。认定为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违法所得为67.32元,货值金额为87.12元,均未超过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事实。
2、 询问笔录1份 ,证明 :该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为个体工商户的资质。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者自然人身份。
5、《营业执照》1份,证明:供货方的营业资质。
6、购进票据1份,证明: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购进证明。
7、购进票据1份,证明: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供货方的购进证明。
8、食品进货台账1份,证明: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经营者履行食品台账查验制度。
9、销售记录1份,证明: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散芹菜的事实。
10、情况说明1份,证明: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11、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经营食品许可资质。
12、产地证明1份,证明: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提供食品来源。
2023年9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依市监罚告〔2023〕3 号)5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4
依兰市监处罚[2023]147号
经查:美廉美购物广场经销的哈田家烧锅酒52%250ml是从依兰县金鼎名烟名酒即依兰县田家烧锅代理商处进的货,可以提供进货发票及供货方相关资质及检验报告但未检查是否标注生产日期。一共进了12瓶,进货价格为8元/瓶,销售价为10元/瓶,共销售了8瓶,获利16元,剩余4瓶,扣押两瓶。该商店称在进货时没有进行生产日期的查验,只是以进货票据的生产日期录入了台帐,事后经与代理商及生产厂家确认可能是生产厂家遗漏了其中有两瓶没喷上生产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证明 依兰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以及进货商商店依兰县金鼎名烟名酒店和生产厂家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家烧锅酿酒厂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生产厂家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家烧锅酿酒厂具有生产白酒的资质;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依兰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以及进货商商店依兰县金鼎名烟名酒店具有经营资质;
6.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证明 哈田家烧锅酒52%250ml为检验合格产品;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依兰县美廉美生活购物广场负责人的主体身份;
8.美廉美购物广场订货明细单及商品验收明细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进货验收台帐;
9.依兰金鼎名烟名酒店出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该店购入哈田家烧锅酒52%250ml的事实。
10.打印照片两份,证明两瓶哈田家烧锅52%250ml酒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