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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铭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宇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H632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舞阳坝街道马鞍山土家女儿城6栋B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698号
(一)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从四川广汉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以60元/公斤的猪肉条30公斤,以66元/公斤的单价购进鸭风干(鸭肉干)30公斤,所购进的猪肉条和鸭肉干的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7月15日。当事人陈述购进后在店内拆除包装放入不锈钢盘内以散装食品销售,另将一部分猪肉条和加工切段后的鸭肉干用牛皮纸袋包装,当事人在店内用标签打印机制作了白色小标签粘贴于牛皮纸袋上,标签上标识内容有:“风干肉干,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保质期:90天,产地:四川省德阳市,生产企业:四川广汉天府实业有限公司,厂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升大道12号”字样。2023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8袋猪肉条、10袋鸭肉干放置于经营场所待售。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确认,其中8袋猪肉条,10袋鸭肉干。另查明,上述8袋猪肉条的重量为4斤,10袋鸭肉干的重量为5.1斤,销售单价为76元/斤。当事人经营上述猪肉条和和鸭肉干的货值金额为691.6元,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台账,无法查实违法所得。(二)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从恩施硒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30元/只的单价购买了恩施腊母鸡。2023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3袋待售的恩施腊母鸡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2日,保质期为180天,已超过保质期9天。该3袋恩施腊母鸡以48元/袋的单价销售。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3袋恩施腊母鸡的货值金额为144元,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台账,无法查实违法所得。
(一)当事人公司将所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的猪肉条和鸭肉干,在经营过程中,加贴标签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9月8日后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风干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以相应处罚。鉴于当事人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从轻行政处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拟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微辣味猪肉条(风干肉干)4袋,五香味猪肉条(风干肉干)4袋,香辣味鸭肉干(风干肉干)10袋;2、罚款:50000元。(二)当事人公司涉嫌经营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恩施腊母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以相应处罚。鉴于当事人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从轻行政处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恩施腊母鸡3袋;2、罚款:50000元。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微辣味猪肉条(风干肉干)4袋,五香味猪肉条(风干肉干)4袋,香辣味鸭肉干(风干肉干)10袋,恩施腊母鸡3袋;2、罚款:100000元。
15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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