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浠川装修材料共享仓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E8DA85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经济开发区人形地村工业园07号地湖北邹福庆工贸有限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4〕14号
经查,当事人用于该经营部装卸货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台叉车的具体信息:“龙工”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320038613561、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29-2022,制造日期2020年07月),自2022年11月9日购买投入使用至今,未经定期检验。
2023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浠市监限提〔2023〕59号),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检验报告。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将涉案叉车封存停用,并已向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报检验。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检验4.4.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涉案叉车,减轻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