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白鹤滩镇痣仁堂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盛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2MA6PEKLF8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丝厂小区(不见不散茶楼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巧处罚〔2025〕229号
经查明,巧家县白鹤滩镇痣仁堂化妆品店于2020年4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吴盛美,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百货零售。当事人经营者吴盛美陈述其从成都痣仁堂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修复液50瓶,购进时是通过公司管理人员张婷的微信采购的,没有购进票据,购进价格是15 元/瓶,销售价格是50元/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修复液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者吴盛美陈述该修复液是用于皮肤表面起褪红作用的,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之规定,上述修复液产品为普通化妆品。经对比投诉信函,该瓶修复液与投诉人康某提供在该店购买的修复液图片的外观和产品标签一致,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该修复液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修复液销售包装上未标注全成分、使用方法、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警示用语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信息、进货凭证、验收记录台账等相关证明文件。综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事实成立,本案中涉案修复液累计货值金额为2500元,销售24瓶,违法所得为:(50-15)*24=840元。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修复液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处予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840元。
1000.00元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