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临武乐民生活超市大武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乐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025MA4RKBJH8T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大武路同心花园4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13-56号
本局认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是两种独立的化学元素,二者均属于周期表中的重金属元素,其含量应当符合GB270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铅、镉含量经检验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临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以进货价2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购该批次不合格批次香蕉10.05公斤,于当日以销售价为5.96元每公斤销售了8.83公斤,其余的1.67公斤当事人自己食用。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共计违法所得5.96×8.83=52.60元(已修约)。
1.没收违法所得52.60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