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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区壹佳购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凌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1MAALUXHC4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米箩村簸箕组米箩镇便民服务大厅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市监处罚[2024]686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熏烤肉肠的销售价格是12元/袋;(2)乌江榨菜红油榨菜丝的销售价格是3元/包;(3)肉枣肠的销售价格是1元/袋;(4)双汇玉米风味香肠的销售价格是1元/支;(5)椰果烤香肠的销售价格是2元/袋;(6)玉米热狗肠的销售价格是1元/袋。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存在。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2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3.《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实及具体经过。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属实。
罚款0.5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6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2
水市监处罚[2023]605号
经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君红”食用碱销售价格是8元/包;(2)“成汇”桑巴烤肠销售价格是1元/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47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3.对当事人李凌宇制作的《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实及具体经过。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上述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李凌宇签字确认,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李凌宇直接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3〕60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李凌宇在收到《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3〕605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罚款0.5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6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