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姜记三胖抻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冉婷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1BJXKG0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汤原县东风街(电站西侧郭飞开发楼南起第9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5〕5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汤原县姜记三胖抻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散装拌菜23种没有价格标签。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向其了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本案于2025年7月14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始经营汤原县姜记三胖抻面馆,营业室内悬挂有《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范围确定,当事人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有食品保鲜柜1个。其中摆放散装拌菜23种,没有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自行制作散装拌菜23种,无法确定经营期间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冉婷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冉婷婷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是否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四、价格【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