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韩老三熟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作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F4RH81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苇河镇民主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85号
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店内员工韩宝旭未取得健康证明在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尚志市监当罚〔2026〕22-1-1号),责令当事人安排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警告处理,当事人现场确认签收,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当事人店内员工韩宝旭仍未取得健康证明在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或者上岗工作时,未将健康证明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和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之规定,因当事人取得的许可证件为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理: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