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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凤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KPU6C3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健巷118号102室、201室东南角位置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7
(2026)浙0212民初73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华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陆**,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1-04
(2022)浙0212民初14654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邵**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2-12-15
(2022)浙0212民初14656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5
(2022)浙0212民初14655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9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华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陆春华;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41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以5元/kg的价格,从宁波市鄞州中河某某食品摊购进了一桶雪菜,雪菜净重20kg,该批次雪菜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42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25年9月24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抽样时购买样品2.7kg,其中含备样1.23kg。当事人以5元/kg购入价格销售给执法人员,销售货值13.5元,未获利。另外17.3kg中的0.8 kg当事人用于制作了雪菜深海大黄鱼菜销售了,销售价格为128元/份,小计货值512元。其余16.5kg作为员工餐食用了,无相关费用,此部分按进货价格计货值金额为82.5元。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雪菜的货值金额为608元(13.5元+512元+82.5元),违法所得512元。对于供应商宁波市鄞州中河某某食品摊的违法行为,本局已另案调查。另查明,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不能提供抽检批次雪菜的检验报告,在采购上述涉案批次雪菜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购入和使用的雪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2.罚款25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12元(大写叁仟零壹拾贰元)。当事人购入该批次雪菜时未查验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入和使用的雪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2.罚款25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12元(大写叁仟零壹拾贰元)。当事人购入该批次雪菜时未查验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2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88号
2024年04月22日,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健巷118号102室的宁波宴餐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给予宁波食膳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健巷118号102室的宁波宴餐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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