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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明雄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明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N9275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县周老嘴镇满春路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290号
2024年3月下旬,监利明雄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杨明红委托监利市周老嘴镇张场村周栋成从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代购一批复合肥料,其中“沃裕"复合肥料(生产日期:2024.03.19,规格型号:40kg/袋,总养分≥51% N-P2O5-K2O 26-10-15,标称生产单位: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6吨,购进价格2990元/吨,后以3625元/吨(计14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户。至2024年6月26日《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时,上述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本案货值金额21750元,违法所得381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 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 , 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 二 )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 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内(不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3810元; 2. 罚款16000元。合计罚没款19810元。
16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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