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光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1MA2AMAAQ3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村小康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1
(2023)渝01民初2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
兴化市味肯食品调料厂,姚**,江津区麻辣香屋干副食批发经营部,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21
(2023)渝01民初23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
兴化市味肯食品调料厂,姚**,江津区八达食品经营部,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8-21
(2023)渝01民初23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
兴化市味肯食品调料厂,江津区荣朋干副经营部,姚**,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6-13
(2023)渝01民初2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
江津区麻辣香屋干副食批发经营部,姚**,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味肯食品调料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6-13
(2023)渝01民初23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
兴化市味肯食品调料厂,江津区八达食品经营部,姚**,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6-13
(2023)渝01民初23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
兴化市味肯食品调料厂,江津区荣朋干副经营部,姚**,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2-17
(2020)渝民终105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重庆德强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8
2020-09-24
(2020)渝民终105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重庆德强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9
2019-12-16
(2019)渝01民初119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
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德强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6-24
(2019)渝01民初28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
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德强食品有限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4
2020-11-13
(2020)渝民终105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重庆德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4
2020-11-09
(2020)渝民终105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重庆德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处罚〔2025〕186号
一、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的加盐味精,  二、当事人未向本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擅自变更公司住所,于2025年4月18日被本局查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1000.00元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2
玉市监处罚〔2023〕502号
一、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调味品销售。二、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未标注实际生产商的无盐味精。 三、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无盐味精,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于2022年3月17日被本局查获。
一、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调味品销售,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补办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并处罚款200元。     二、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未标注实际生产商的无盐味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60元; 2、罚款25000元。 三、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无盐味精,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25200.00元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2-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