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企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伟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2J1G5N7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中交财富大厦2幢7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6〕105号
微企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速擒鲤渔具店关于“莎头”商标申请的委托,该业务的具体负责人为当时微企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业务负责人蔡xx(该负责人经过初步的审核建议委托人对名称进行修改,委托人将“莎头”商标修改为“溪流莎头”后当事人接受了“溪流莎头”商标的委托,2024年11月15日,该商标的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为:该标志所包含的“莎头”与中国乒乓球混双组合孙颖莎、王楚钦的昵称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收到佛山市禅城区速擒鲤渔具店关于“溪流红婵”商标申请的委托,当事人经审核后接受了“溪流红婵”商标的委托,2024年12月31日,该商标的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为:该标志所包含的“红婵”为我国奥运会冠军全红婵的名字,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两份委托费用共计598元,其中54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当事人所得58元。
微企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及当时公司该笔业务的负责人蔡xx,接受他人委托申请注册“溪流莎头”和“溪流红婵”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之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之规定。
1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